关于申报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的通知
景园学字[2012]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风景园林学(协)会,
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各单位会员:
为了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对风景园林领域的科技投入,增强风景园林行业的整体科技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推动我国风景园林领域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决定自2012年开始,开展“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欢迎你们积极申报参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包括:在风景园林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活动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和特定的理论或实用价值,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专利、研究报告、技术标准和图书等。
申报科技成果原则上须在相关部门正式立项,并取得正式评审和鉴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等自主立项并实施完成的,取得创新性成果,对某领域科技水平提升重要意义的,也可参评。
二、申报条件
本奖项评选在学会会员中进行。参评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和个人需是本会正式会员。参评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1、具有技术上重要创新,其推广应用能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能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对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风景园林行业领先水平;
2、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专利、研究报告、技术标准和图书等),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3、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过程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创造性贡献,从而使该项成果顺利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4、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过消化、吸收,在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办法和材料要求
本奖项实行自主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下简称《申报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书》须按要求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盖章。
2、两个或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报。
3、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评选资格。
5、申报的科技成果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等不得申报。
6、本会专业委员会和各省级学(协)会每年度申报项目不超过3项,本会单位会员每年度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
申报书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计算机打印,连同附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需附电子版)。所有材料需于9月16日前寄送至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秘书处。
四、评审
学会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奖项进行评审,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获奖证书。
获奖成果以学会文件公布为准。未获奖的成果不另行通知,报奖材料不退回,请自留底稿。
五、说明
1、为规范评奖工作,学会起草了《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评奖参照此办法执行。
2、文件所含附件请到学会网站(www.chsla.org.cn)下载。
材料提交地址和联系方式: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电话:010-88082568-8051
传真:010-88082568转8808
电子邮箱:chsla@vip.sina.com
联系人:付彦荣
附:《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