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诚信承诺制度....................01
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风险防控管理制度................03
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服务承诺制度....................12
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活动管理制度....................14
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监督检查制度....................16
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廉洁自律制度....................24
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27
园林行业反贿赂公约................................29
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3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诚信自律建设,提高公信力和公益慈善(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章程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恪守公益宗旨,增强诚信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失信行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四条 健全内部组织架构和高效运行机制,加强内部治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规范。
第五条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实行财务公开。
第六条 加强公益项目管理,做好公益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据实披露有关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协会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 建立公开服务承诺机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主动接受行业监督、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位监督。
第九条 建立内部自律公约和诚信承诺制度,制定职业道德规则,
开展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打造诚信自律的机构文化。
第十条 成立廉洁自律委员会和内部反贿赂管理小组,对违反诚信自律制度、服务承诺制度、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为做出处分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道歉、通报批评、警告、降薪、调岗、降职、开除、终止合作等处罚。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解释,并从2025年4月12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以下简称“本组织”)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风险识别、处置、应对和化解能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制定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防控管理是指本组织依据总体战略和运营目标,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通过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针对重大风险拟定风险管理策略并在组织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运营过程中落实规范化的风险防控要求,将风险控制在组织风险承受度范围以内的过程和方法。
第三条 按照组织目标的不同对风险进行分类,组织风险分为:战略风险、服务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战略风险:未制定或制定的战略决策不正确,影响战略目标实现的负面因素;
(二)服务风险:因服务决策不当,妨碍或影响服务发展实现的因素;
(三)财务风险:包括财务报告失真风险、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和舞弊风险;
(四)法律风险:没有全面、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影响合规性目标实现的因素。
第四条 组织根据战略规划和运营目标制定风险防控管理原则。
(一)全面风险管控原则:组织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应覆盖运营与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对其中关键风险实施重点管控;
(二)分级分类管控原则:组织各部门、服务点负责管控各自面临的风险,并根据风险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三)可知、可控、可承受原则:组织应对风险进行事前预测,做到风险可知,通过分析、评估并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将风险降至各自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二章 风险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理事会负责组织全面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组织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规划、设置及职责方案;
(二)审议组织风险防控管理制度、服务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
(三)审议组织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四)对组织重大服务项目进行监督、控制和审查;
(五)全面管控组织运营过程中的重大风险;
(六)对组织重大风险事项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指导、监督组织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组织战略风险、服务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各自负责的风险领域实施管理与监控。
(一)战略风险:由理事会负责管理与监控;
(二)服务风险:由协会办公室负责服务风险的管理与监控;
(三)财务风险:由财务部负责管理与监控财务风险;
(四)法律风险:由协会办公室负责监督组织各项工作的合规性及合法性。
第三章 风险防控管理的初始信息收集
第七条 协会办公室广泛、持续不断地收集与组织风险防控管理相关的内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测,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职责分工落实到各部门。
第八条 在战略风险方面,收集与组织相关的政策、技术环境、市场需求、竞争状况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重点关注本组织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运营计划与目标,以及编制战略、规划、计划、目标的有关依据。
第九条 在财务风险方面,收集与组织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指标的重要信息,重点关注成本核算、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中曾发生或易发生错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第十条 在服务风险方面,收集与组织服务项目、主要服务购买方、服务对象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对现有的服务流程进行监管、评价及持续改进,分析服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和能力。
第十一条 在法律风险方面,收集与组织法律环境、员工道德、重大协议合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二条 组织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应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以便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组织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风险信息收集与识别工作,包括资料查阅法、问卷调查法、面谈采访法、历史事件分析法等。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协会办公室为组织风险防控管理具体工作组织,负责评估组织各类风险,并提出应对风险的具体建议和办法,供理事会决策。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可以在本制度框架下制定各自的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设立专人与理事会沟通信息,汇报各自在运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及其可能的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负责评估管理组织战略环境风险、决策风险,并对该等风险提出具体的管理方案。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评估组织财务风险及组织运营管理风险状况,并向理事会提交有关风险评估文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可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负责评估组织的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协会办公室汇总各部门的风险评估文档,展开相应的评估研究。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就其所展开的业务、服务过程分阶段实施风险评估,如有必要,每一阶段的各个关键点都应该有风险评估文档记载。
第二十一条 每个评估文档应包括风险评估所存在的假设、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以及应对预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对风险监控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包括风险变化的原因、潜在影响以及应对预案调整建议等,并将监控及分析结果汇总提交协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在日常风险监控中,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在接到突发风险报告后,及时组织评价突发事件的影响,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组织讨论完善风险应对方案,由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总干事)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提交理事会备案。
第五章 风险防控管理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风险防控管理解决方案旨在为协会内部管理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通过系统识别、分析协会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障协会能够稳定、健康地开展各项工作,提升协会的运营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促进协会的长远发展。
(一)决策风险
风险分析:协会在发展过程中,重大决策如投资项目、重要合作、发展战略制定等若出现失误,可能导致资源浪费、发展方向偏离、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决策失误往往源于信息不充分、论证不全面、决策流程不规范等原因。
防控措施:成立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由协会领导、相关领域专业人士、会员代表等组成,确保委员会成员具备多元化的知识和经验。
明确工作流程:在做出重大决策前,由相关部门收集详细、准确的信息,包括市场环境、政策法规、行业动态、项目可行性等,并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收到报告后,组织成员进行深入讨论和论证,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评估。
规范决策审批程序:对于一般重大决策,需经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对于涉及协会重大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决策,如重大投资、章程修改等,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财务风险
风险分析:协会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资金短缺、资金使用不当、财务舞弊、账务混乱等。资金短缺可能导致协会无法正常开展活动;资金使用不当会造成资源浪费;财务舞弊和账务混乱则会损害协会的声誉和利益,甚至触犯法律法规。
防控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收支流程。在资金收入方面,安排专人负责收款,对各项收入进行分类记录,开具规范的票据,并及时存入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严禁坐支现金。在资金支出方面,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项支出需由经办人填写支出申请单,注明支出用途、金额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大额支出(如超过一定金额的采购、投资等)还需经过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
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协会领导和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同时,协会内部设立财务监督小组,由非财务部门人员组成,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规范账务处理: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和协会内部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账务体系,确保账务处理及时、准确、规范。财务人员需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相符。
(三)管理风险
风险分析:协会内部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沟通协调不畅、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影响协会的整体运营和发展。
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绩效考核等,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建立定期的部门沟通会议制度,各部门汇报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事项,促进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同时,利用信息化工具,如内部办公系统、即时通讯软件等,提高沟通效率。
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定期对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章 风险防控管理的监督与改进
第二十五条 风险防控管理的监督与考核是指对风险防控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持续监督与考核评价,包括对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监督或考核的结果,持续对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改进与提升。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计划完成本组织的全面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建设;
(二)是否按要求参与风险防控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风险防控管理职责是否得到清晰地界定和落实;
(四)重大风险的监控报告和预警应对是否全面、及时、有效;
(五)有无超出预警范围的重大风险发生,并对运营目标造成重大影响。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检验,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检查、检验报告应及时报送理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5年4月12日第五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承诺服务工作制度,向社会承诺服务内容和方式,增加协会社会服务 透明度,提高协会服务质量,提升协会社会形象,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赢得社会一致赞誉,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维护协会形象,树立加快协会发展理念、服务至上理念、讲求效率理念、争先创优理念,向合作单位、服务对象以及人民群众作出更高质量的服务承诺,对违诺作出处理或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服务原则
(一)公平公正。在服务工作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服务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各项工作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服务对象一视同仁,杜绝偏袒或歧视现象发生。
(二)务实高效。协会开展对外服务时严格照章办事,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合作单位、服务对象的工作,承诺向社会公开法律依据、必备手续、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严格按照对外公告的规定办理。
(三)自律廉洁。透明公开协会财务情况,通过年度公示等形式公开,杜绝以基金会名义谋取个人私利。
三、服务责任
(一)全体员工若违反服务承诺制度及协会各项管理制度,一经查实, 视情况予以处分,轻者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予以开除。
(二)全体员工被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违反协会相关规章
制度的,经查证属实,给予违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三)违反协会规章制度,以权谋私的,坚决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
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协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
监督。
(五)根据合作单位、服务对象反映意见和建议,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协会将及时向行政机关进行反映和沟通。属协会内部职责范围内的,由协会进行协调和监督。反映沟通和协调事宜将及时反馈通达至合作单位或服务对象。
四、修改制定
本制度自 2025 年 4 月12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其他未尽之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与相关制度文件执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创新精神,适应 新形势、树立新形象,实现大发展,本协会特制定此制度:
一、协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中国共产党的 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 德。
二、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 依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 理机关的管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遵纪守法,遵章守纪。
三、加强内部治理,规范有序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 机制,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
四、按规定召开理事、会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须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及备案。
五、严格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 度》资金来源合法,支出使用审批程序合理,实行财务公开。
六、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七、优化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本会为政府服务、为 会员单位服务的服务意识,并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 立健全会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开展会员单位联谊活动,同时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学习考察交流活动。
八、推广组织专家申报各种科研项目;推广新技术、新 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推荐优秀成果及论文。
九、全力为本市的园林绿化及风景园林的建设和管理提 供更多更好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为会员开通 “诉求信箱”,根据会员单位的诉求,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十一、坚持做好每季度举办一次学术报告会和每季度出 版一期《都市园林》杂志。
十二、进一步做好网站服务,及时发布协会最新动态信息。
(一)目的
为规范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协会的运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保障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协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内部的各项工作、活动以及协会所属的各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等。
(三)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确保监督检查行为合法合规。
2.客观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检查,不受任何个人情感和外界因素的干扰。
3.公正性原则:对所有被监督检查对象一视同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查,确保监督检查结果公平公正。
4.及时性原则:及时发现和纠正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避免问题扩大化,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二、监督检查的组织与职责
(一)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1.组长:由协会会长担任,全面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和决策。
2.副组长:由协会副会长和秘书长担任,协助组长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问题。
3.成员:由协会理事会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职责
1.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和完善协会监督检查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
确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重点检查项目。
组织开展对协会各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听取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审议监督检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监督检查工作方法和流程。
2.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职责
积极配合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对本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3.会员单位职责
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与监督检查相关的资料和信息,配合协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协会。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协会内部管理
1.协会章程的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2.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3.协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各部门职责是否明确,工作协调是否顺畅。
4.人员管理情况,包括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是否符合规定。
(二)财务收支管理
1.年度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是否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各项收支。
2.各项收入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及时足额入账。
3.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审批手续,票据是否合法有效。
4.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流失、损坏等情况。
5.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审计。
(三)业务活动开展
1.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如会议、培训、展览、调研等,是否符合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
2.业务活动的效果和影响力,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为会员单位和行业发展带来实际效益。
3.与外部单位的合作项目,是否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四)会员服务与管理
1.会员的发展、登记、变更和注销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2.会员权益的保障情况,是否按照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为会员提供服务,是否及时处理会员的投诉和建议。
3.会员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向会员公开会费收支情况。
四、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
1.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对协会上一年度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2.每季度对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不定期检查
1.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随时对协会的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热点问题等进行不定期检查。
2.对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三)专项检查
针对特定的工作领域或问题,如协会的重大投资项目、大型活动组织
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自查与互查
1.各部门、分支机构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将自查情况上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2.组织各部门、分支机构之间进行互相检查,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五、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准备阶段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时间,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
2.成立监督检查工作组,明确工作组成员的职责和分工。
3.向被监督检查对象发出监督检查通知,告知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和要求,要求被监督检查对象做好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
1.监督检查工作组按照监督检查方案的要求,对被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可以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询问、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
2.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与被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沟通核实。
3.被监督检查对象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三)总结阶段
1.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整理,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
2.将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提交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审议。
(四)处理阶段
1.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作出处理决定。
2.向被监督检查对象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内容、期限和要求。
3.被监督检查对象应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五)复查阶段
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根据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对被监督检查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六、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发现的问题
1.对于一般性问题,责令被监督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备案。
2.对于较为严重的问题,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3.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表现优秀的
对在监督检查中表现优秀的部门、分支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其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结果公开
监督检查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七、责任追究
(一)被监督检查对象的责任
1.被监督检查对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被监督检查对象未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责任
1.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2.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附则
(一)解释权
本制度由协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修订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变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修订。修订程序由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提出,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及其会员的执业和行为,加强廉洁建设,树立良好形象,促进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及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全体会员、协会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及聘任人员)、协会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接受协会委托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与个人。
第三条 廉洁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 协会倡导并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和行业生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行为和腐败现象。
第二章 廉洁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全体适用对象应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协会章程、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二)在协会管理、服务提供、项目评审、资金使用、评选表彰、会员发展等各项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或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索取、收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等财物,或变相收受其他利益。对于无法拒收的,应及时上缴并登记。
(四)不得违规占用、借用会员单位或其他相关方的财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资产管理制度,不得侵占、挪用、私分协会资金资产,不得违规开支、报销费用。
(六)在采购、项目发包等经济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暗箱操作、内定结果、收取回扣。
(七)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八)恪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会员信息。
(九)协会领导干部应带头廉洁自律,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十)自觉接受会员、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监督与制约机制
第六条 协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确保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第七条 协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八条 定期推行会务公开、财务公开,通过协会网站、刊物、会议等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开重要事项,接受监督。
第九条 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渠道,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受理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十条 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廉洁自律情况检查,可将廉洁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据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给予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检查;
(四)取消评优评先、任职资格;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依据章程规定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七)对协会工作人员,可依据劳动合同和内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为了积极推进本会的体制机制创新,规范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布制度,切实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密切政府、媒体、社会和民众之间的联系,合理调节公共关系,正确处理公共事务,现结合本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园林行业组织社会服务型建设的要求;是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密切本会与公众交流沟通的需要: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实现民主监督权力的需要:是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本会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美誉度的需要;是加强和改进本会自身形象建设,促进事业创新发展的需要。
二、新闻发言人的设置
新闻发言人作为一种“制度”,其内容涉及本会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所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针对这些内容提供的一种接受公众公开咨询、质询和问责的制度。经本会理事推荐,指定由韩德宏同志担任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的新闻发言人,全面负责本会新闻信息的组织、发布工作。
三、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1.新闻发言人可全权代表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向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发布本会信息。
2.负责接待来访的新闻媒体记者,为记者采访提供相关服务,就记者拟采访的问题及人员予以配合、联系并进行答复。同时,负责回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有关事项。
3.认真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对本会重大事项召开新闻、网络媒体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向新闻媒体、网络媒体进行通报。
4.及时在新闻、网络媒体发布涉及本会的新闻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本会的会费情况、财务管理、项目决策等信息。
5.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监控、研判涉及本会工作的舆论热点问题并广泛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所涉及关于本会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对影响较大、评论较多的舆情进行研判、处理,发表权威言论,掌握舆论主导权和话语权。
6.负责建立本会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新闻、网络媒体对本会的有关报道,及时向本会主要领导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一、总则
1.目的:为促进园林行业健康、有序、公平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加强行业自律,抵制贿赂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
2.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本园林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以及参与园林行业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主体。
二、贿赂行为界定
1.直接贿赂:会员单位或其员工、关联方,以现金、实物(如名贵花木、高档礼品等)、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红包等形式,直接向项目发包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评标专家、供应商等,给予或承诺给予财物,以获取项目承接机会、有利合同条款、项目验收通过、材料采购优惠等不正当利益。
2.间接贿赂:通过第三方(如中介机构、咨询公司、个人关系户等),以佣金、顾问费、赞助费、报销费用等名义,向上述相关方输送利益;或者为相关方提供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如高尔夫球赛、豪华度假等)、安排亲属工作、赠送会员资格等,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内部贿赂:在会员单位内部,员工为获取职位晋升、项目分配、绩效考核优势等,向单位内部管理层或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贿赂行为,也纳入本公约监管范围。
三、会员单位义务
1.建立健全反贿赂制度:各会员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内部反贿赂政策与程序,涵盖员工行为准则、礼品与招待管理规定、供应商及合作伙伴合规审查流程、项目招投标廉洁规范等内容。明确对贿赂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规范员工在业务活动中的行为操守。
2.加强员工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反贿赂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本公约条款以及实际案例分析等。确保员工充分认识贿赂行为的危害、法律后果以及本单位的反贿赂要求,提高员工的廉洁意识和法律素养。新员工入职时,应将反贿赂培训作为必修内容。
3.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1)项目招投标: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行业招投标管理办法,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与其他投标单位串通投标,不得围标、陪标;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行贿以谋取中标;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业绩等骗取中标资格。
2)项目建设与管理:在园林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通过贿赂手段获取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提前支付工程款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的贿赂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放松项目监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行项目建设与管理职责。
3)材料设备采购:在采购园林材料(如苗木、建材等)、设备过程中,建立规范的供应商选择与采购流程。不得收受供应商贿赂而选择不合格供应商或高价采购;不得向供应商索贿;对供应商的行贿行为应及时抵制并报告。
4.监督与举报:会员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鼓励员工对本单位内部及业务往来中的贿赂行为进行举报。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如举报邮箱、电话热线等),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并保障举报人不受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同时,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对贿赂行为的调查工作。
四、举报与调查机制
1.举报受理:行业协会设立统一的反贿赂举报受理平台,接受会员单位及社会公众对园林行业内贿赂行为的举报。举报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但实名举报将优先得到处理和反馈。举报内容应包括被举报方基本信息、贿赂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方式、涉及金额等具体线索。
2.调查程序:协会接到举报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成员包括协会工作人员、法律专业人士、行业资深专家等。调查小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收集相关证据,约谈被举报方及相关证人。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确保被举报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3.证据收集与保密:调查小组有权要求被举报方及相关单位、个人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并对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严格保密,仅用于反贿赂调查及后续处理工作。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违约惩戒
1.警告与通报批评:对于初次违反本公约,情节较轻的会员单位,行业协会给予警告处分,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
2.罚款:根据贿赂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涉及金额,对违规会员单位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罚款金额用于行业反贿赂宣传、教育及相关工作经费。具体罚款标准由协会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暂停会员资格:对于情节较为严重,多次违反本公约,或贿赂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会员单位,暂停其会员资格一定期限(如 6 个月至 2 年)。暂停期间,该单位不得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与权益,不得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4.开除会员资格:对于贿赂行为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损害行业形象和利益的会员单位,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开除其会员资格。并将相关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通报,同时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5.信用记录与公示:行业协会建立会员单位反贿赂信用记录档案,将会员单位的贿赂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对违规单位的信息,在协会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为行业内其他单位在业务合作时提供参考。
六、附则
1.公约的解释与修订:本公约由行业协会负责解释与修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行业发展需求及实践经验,适时对公约内容进行调整与完善。修订程序需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单位公示。
2.公约的生效与实施: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各会员单位应在公约生效后,积极组织内部学习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将加强对公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公约有效执行,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园林行业环境。
为促进本协会(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的健康发展,维护协会及其会员的良好声誉,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特制定本职业道德规则。本规则旨在明确会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是所有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遵守本规则是成为本协会会员及保持会员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宗旨
本规则的宗旨是:倡导诚信、公正、专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规范会员的职业行为,提升行业整体形象,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园林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协会的所有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在所有与职业相关的活动中,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会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信守法原则: 恪守诚信,言行一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
2.客观公正原则: 秉持客观立场,公平公正地处理事务,不受利益相关方的不当影响。
3.专业胜任原则: 保持并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仅提供自身能力范围内的服务。
4.保密原则: 严格保守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5.责任担当原则: 对工作成果负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
6.尊重包容原则: 相互尊重,平等沟通,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与诽谤。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的责任
1.勤勉尽责: 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提供服务,确保工作质量。
2.透明收费: 合理、透明地收取费用,清晰告知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进行欺诈性或误导性宣传。
3.利益回避: 如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利益关系(如财务利益、亲属关系等),应主动向客户或相关方披露并予以回避。
4.不诋毁同行: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诋毁、贬低同行的声誉或工作。
第五条 对同行与协会的责任
1.团结协作: 会员之间应相互尊重、积极交流、团结协作,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利益。
2.公平竞争: 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环境。
3.维护协会声誉: 积极参与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协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4.尊重知识产权: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创意设计和工作方案。
第六条 对公众与社会的责任
1.社会责任: 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和社会发展。
2.真实宣传: 所有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
3.安全合规: 提供的产品、服务或从事的活动应符合安全标准,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监督机构
协会设立“廉洁自律委员会”(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代行职责),负责本规则的解释、监督、执行和违规行为的调查与裁定。
第八条 投诉与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会员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均可向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进行实名或匿名投诉与举报。委员会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条 调查程序
自律委员会在接到投诉后,应进行初步核实。如确有调查必要,应成立调查小组,公正、客观地开展调查,并听取被投诉会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处罚措施
经查实确有违反本规则行为的会员,视情节严重程度,职业道德委员会可独立或并处以下处罚:
1.口头警告: 对情节轻微者进行口头告诫。
2.书面警告: 发出书面警告信,并要求限期整改。
3.通报批评: 在协会内部或公开渠道进行通报批评。
4.暂停会员资格: 暂停其一定期限(如半年至两年)的会员资格。
5.取消会员资格: 取消其永久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诉权利
被处罚会员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诉。理事会的裁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规则修订
本规则的修订须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所有。